石永胜律师亲办案例
###离婚案件
来源:石永胜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1-23
浏览量:1676

这是本人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,通过调查取证,以及庭审情况,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所有代理意见!

 代  理  词

审判长:

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###的委托,担任起代理人,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庭审查明的事实,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:

一、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,有和好可能,不应判决离婚。

当事人双方于2011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结婚,于2011929日办理结婚登记,10月举行结婚仪式。通过8个月的接触才办理结婚登记,从时间上来说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,培养了一定的感情,从相识到结婚,双方并未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现象,婚后原告在被告处居住20天就回娘家居住,导致双方缺乏沟通,但并未产生实质性矛盾,感情并未破裂,因此只要原告回被告处居住,多多沟通,双方仍有和好可能,不应判处离婚,为了挽救一个完美的家庭,在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的情况下不应判决离婚。

二、关于彩礼问题,如判决离婚,原告应当予以返还。

被告生活在农村,本身家庭条件十分贫困,自双方相识开始,第一笔双方见面礼就1888元,购买项链4600元,接下来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相继出现定亲见面礼、定门帘、婚纱照、办结婚证购买三金及其他物品、换脚鞋、彩礼聘礼等等相继给原告和花费57626元。单2011511日一笔彩礼就23000元。由于原被告的结婚导致原告生活更加贫困,根据婚姻法解释二,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何况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20天,因此法院如判决离婚,原告应当对23000元彩礼予以返还。

三、关于20000元财产问题,属父母对自己儿子的单方赠与。

关于两万元财产,被告父亲明确表示是专门赠与其儿子的财产,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银行的20000元是20111014日被告父亲存入银行,当时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当时双方还未举行结婚典礼,亦未开始共同居住,更不属于双方的收入。因此此20000元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此致

##县人民法院

 

河北###律师事务所

石永胜

20##720

以上内容由石永胜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永胜律师咨询。
石永胜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3074好评数38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饭店三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石永胜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4*********64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邯郸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饭店三楼